盟立電子發票加值中心團隊
茲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客戶 (以下簡稱「乙方」) 電子發票雲端服務,本「合約」生效期間自「合約」起始日起一年為效期,並共同訂立以下條款:
所有用於儲存及處理「乙方」資料之設施均應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甲方實施合乎財政部標準或更高標準之系統與程序,以確保「乙方」資料之安全性與機密性,避免「乙方」資料之安全性或完整性遭受可預期的威脅與危險,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存取或使用「乙方」資料,「乙方」知悉並同意甲方得於合法範圍內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為提供服務,甲方得將「乙方」資料傳輸到甲方所簽訂之區域或分部,並進行儲存及處理。使用服務即表示「乙方」同意「乙方」資料之傳輸、處理與存放方式。
甲方提供之電子發票雲端服務,主要致力於協助「乙方」將所開立出的電子發票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甲方得隨時就服務內容及條款做出修訂。甲方對服務做出重大修訂時將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內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表示「乙方」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修改。
甲方對「乙方」所提供之雲端服務內容如下:
「乙方」必須遵守財政部相關政策使用服務。甲方得為服務提供新的應用程式功能時,「乙方」可能必須同意額外條款,才能使用額外功能。
「乙方」必須負責以下事項:(a) 維護密碼與帳戶之機密性;(b) 指定獲得授權可存取帳戶之個人;以及 (c) 確保與帳戶相關之所有活動均符合「合約」所闡述之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僅負責處理資料,不會介入「乙方」對於服務的內部管理工作。(d) 對於「乙方」營業人納稅義務及申報作業,甲方不承擔責任義務。
「乙方」的管理員可以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使用者帳戶內提供給使用者的資料。「乙方」必須取得並保存所有必備的使用者許可,以便:(a)「乙方」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這類資料,以及甲方提供「乙方」進行存取、監控、使用或揭露資料的功能,以及 (b)甲方提供服務。
「乙方」必須以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方式,盡力避免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服務,並終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如果「乙方」發現服務遭受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存取,應儘速通知甲方進行處理。
未經甲方明確以Email通知許可,「乙方」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並必須以符合智慧財產權的方式盡力確保第三方不致:(a) 將服務出售、轉售、租賃給第三方,或從事功用相同之活動 (除非本「「合約」」明確授權);(b) 嘗試對服務或任何元件進行非授權的存取及進行任何駭客行為;(c) 嘗試透過使用或存取服務,建立替代或類似服務;(d) 將服務用於高風險活動。「乙方」應自行負責遵守任何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相關事項。
「乙方」訂購服務時,依據以下方式計費。
「乙方」向甲方訂購服務時,甲方將向「乙方」收取服務期間使用費,「乙方」可使用下方列出的付款選項支付服務費用。
除非於對帳單或報價單中另行議訂,否則所有應付款項都以新台幣計算。
「乙方」使用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訂購費用:
如果甲方發現使用者違反本「合約」,甲方得要求「乙方」停用相關使用者帳戶。如果「乙方」未遵循甲方暫停相關使用者帳戶之要求,則甲方得執行暫停之權利。甲方執行停權之時間應持續至其認為相關使用者已確實更正導致停權之違約行為為止。
除上述事項之外,如發生緊急安全性問題,甲方亦可以自動暫停具侵略性之使用行為。「停權」的範圍與時間應以防止或終止緊急安全性問題所需的最小範圍與最短時間為限。如果甲方未預先透過書面或是Email通知「乙方」即暫停其使用者帳戶,則「乙方」得要求甲方於 7 日內,告知停權的原因並提出恢復服務之日期,使「乙方」免於損失。
「合約」雙方 (a) 必須保護另一方之機密資訊,其注意程度應與其保護本身機密資訊的程度相同;且 (b) 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予任何人,除非對方是必須得知機密資訊且已書面同意維護資訊機密性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合約」雙方 (以及所有收受機密資訊之關係機構、員工與代理商) 僅能在行使本「合約」之權利、履行其義務時使用機密資訊,且必須以合理注意程度保護機密資訊。「合約」雙方必須各自為其關係機構、員工或代理商違反本節條款之所有行為負責。「乙方」每一筆銷售資料,均為機密資訊。
機密資訊不包括:(a) 收受者已知悉之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之資訊;(c)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之資訊;或 (d) 由另一方正當提供給收受者之資訊。
「合約」雙方均聲明本身具備簽署本「合約」之完整權力與權限。「合約」雙方均擔保將遵守所有適用於規範服務提供或使用方式之法律與法規 。
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合約」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合約」雙方均不做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 (但不限於) 商業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以及未侵權之擔保。對於透過服務發佈之任何內容或資訊,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本「合約」在其效期內將維持有效,合約期間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若合約期間即將屆滿,任一方未於30天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對方,則本合約效期自合約到期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原契約單價自動展延契約效期一年。
2.「乙方」若確定不再透過盟立加值中心上傳電子發票或要將電子發票停用者,於預計停用前一個月,以書面或Email告知甲方及登入加值中心平台按下服務停用。
甲方最晚得於下個服務效期開始前三十天,將以Email發出『對帳單確認書』通知「乙方」確認下個服務效期之內容,惟須經由「乙方」按回確認同意後,方可正式實施。
如果發生下列情事,任一方得暫停履行或終止本「合約」:(a) 另一方嚴重違反「合約」之條款,且未於收到通知之三十天內更正其違約行為;(b) 另一方中止營業,或是進入破產程序,且無法於三十天內撤銷程序; (c) 無論另一方是否已更正其違約行為,已嚴重違反本「合約」三次以上。
如果本「合約」終止,則: (a) 除本項明定之外,任一方授予另一方之權利皆立即消滅;(b)甲方應讓「乙方」可在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期間內存取並匯出「乙方」資料,並依甲方當時的相關服務費率收費;(c) 在符合財政部政策的期間之後,甲方將移除現役伺服器上的「乙方」資料指標,並逐漸覆寫其資料,最終達成刪除資料之結果。
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以下方式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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